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财政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山东师大校字[2015]150号《山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四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七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支付,最高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一般不超80%,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跟踪审计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各方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照基建处工程款支付流程办理。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报基建处审查;审查经修改后报校审计处审计。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基建处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审计后,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签证后方可施工,如未办理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条 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